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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发登录:地基与外墙间裂缝用玻璃胶填充 西宁海亮公司“坏房子”终究败诉

发布时间:2024-05-18 11:24:04来源:齐发官网 作者:齐发国际人气:1

  2月3日,青海省西宁市刚刚下了一场大雪,北风吼叫,冰封大地。我国房地产报记者来到了西部重镇西宁市,走进西宁海亮地产开发建造的坐落西宁市城东区合作东路12号海亮大都汇项目所在地。该小区一期竣工交给业主入住,二期正在建造中。

  这是一个在西宁市引发了多方注重的项目,主要是因质量问题以及开发商与业主间的一触即发,以及由此引发的诉讼问题。

  2016年,业主们连续入住了由西宁海亮地产开发建造的海亮大都汇小区,但自交给业主入住后,连续发现高楼存在表里墙体开裂、天花板歪斜、窗子关不上、地下车库漏水等质量问题,与开发商交涉无果后,业主以媒体报道、投诉监管部分、网络宣布等方法维权。

  通过两轮讼诉,终究以西宁海亮地产败诉告终。公平的判定,在保护了业主合法权益的一起,也在彰示社会警醒工作,谁出产不合格的产品、“以次充好”,赚取不良利益都将遭到应有的赏罚。

  揭露资料显现,海亮大都汇建造项目,是海亮地产入驻西宁的首个项目,由西宁海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造,总用地上积为19.38万平方米,总修建面积约为67.46万平方米。地上修建面积58.14万平方米,其间住所修建面积为50.24万平方米,公寓修建面积为1.6万平方米,商业和配套设备修建面积为6.29万平方米;地下修建面积9.32万平方米,主要为楼座地下室和地下车库。项目共设5823个车位,其间地上车位579个,地下车位4611个,公建泊车位633个。

  海亮大都汇项目共建造27栋修建楼,住所6080套,入住人口约19456人,整体建成后将成为西宁市归纳商业住所归纳小区。

  在知情人士的引导下,在小区内检查已竣工交给的高楼时,不同程度存在问题,能显着看到经修正往后的裂缝又再开裂,其间11号楼最为严峻。

  据海亮大都汇多名业主叙述:现在有问题的当地都被隐瞒了,看不到本来的状况,但修正后再开裂的痕迹仍是很显着的。

  海亮大都汇小区自2016年10月底连续交房后,多家房子连续呈现表里墙体开裂、天花板歪斜、窗子关不上、地下车库漏水等一系列问题,其间问题最多的是小区11号楼。由于业主的维权,还被开发商申述到法院。

  业主刘先生说,从交房之日就发现客厅和卧室的墙面都呈现了裂缝,由小变大,向开发商反映后,有的裂缝补了屡次,终究又裂开了;邻居家的窗户刚开始能够顺畅关上,后来窗户就关不上了,装窗户的人来了之后说是墙体变形所形成的;由于漏水,11号楼地下车库和部分单元的电梯常常漏水,而电梯间一旦漏水电梯就会被关掉,不管住在高层和底层,上下楼很不便利。更为严峻的是楼外墙与地上联接处有显着裂缝,裂缝最宽处竟达15厘米。

  面临上述问题,业主们也曾团体向西宁市行政管理部分和小区物业部分反映,反映后开发商便对裂缝进行修补和隐瞒,“居然是用‘玻璃胶’来填充地基与外墙间的裂缝。现在,业主敢入住,由于开发商对该楼进行了加固处理。但,墙体裂缝还在持续。”业主刘先生说。

  据2017年4月7日当地电视台现场报道:“记者来到海亮大都汇小区11号楼地下车库,便听到‘滴滴答答’的漏水声,泊车场内多处漏水、渗水,地上随处可见水洼,部分墙面因长期泡水面墙皮掉落,多部电梯由于漏水而封闭,而不少反映问题的业主家中的确存在墙面开裂、变形等一系列问题。”可见其时11号楼质量问题底子现实。

  为此,我国房地产报记者与西宁海亮地产预定采访相关事宜,海亮大都汇开发商一工作人员表明,年末公司领导都很忙,没有时刻承受相关采访。因而,无法核实相关问题。

  我国房地产报记者获取相关诉讼资料显现,西宁海亮大都汇B区一期B-11号商住楼工程于2014年6月25日开工。2014年12月1日,西宁海亮地产与吴玉萍签订合同编号为YS0211198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吴玉萍自愿购买海亮公司开发的海亮大都汇项目11号楼3单元3083号商品房。2016年9月27日该工程竣工检验(存案)。2016年10月30日,吴玉萍在海亮公司交房中心办理了房子交给及入住相关手续。入住后,吴玉萍及其他业主发现,主要是11楼楼体与地上交合处存在裂缝、修建物产生沉降、地下室严峻漏水、房子墙面裂缝、电梯产生毛病,遂于2017年4月20日,吴玉萍自行收集了一些相片在海亮大都汇业主群及微博中转发,并谈论西宁海亮地产交给的房子质量存在严峻问题以及向西宁市有关部分递送关于反映海亮大都汇住所楼施工质量的信访资料。

  西宁海亮地产以吴玉萍声誉权胶葛为由,诉至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1日,西宁市城东区法院作出【青0102民初1652号】民事判定:驳回海亮公司的诉讼恳求;西宁海亮地产不服一审判定,上诉至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以为:公民的声誉权受法令保护,任何人均不得使用各种方法凌辱、毁损别人的声誉。本案中,吴玉萍在微博大众的谈论以及相片、信访资料所反映问题底子实在,但形成楼体与地上交合处存在裂缝、修建物产生沉降、地下室严峻漏水、房子墙面裂缝、电梯产生毛病等,须依据法令、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则,从是否契合构成要件的视点进行专业剖析,未到达法令之上侵权行为的确定,未进行查办,并不意味着海亮公司做的毫无瑕疵。形成不良现状、谈论以及相片、信访资料等契合一般公民关于这些行为性质的一般了解,虽从法令上而言用词不甚谨慎,但均建立在相应的现实基础上,并不构成凌辱、诋毁,难以据此确定谈论、相片、信访资料等危害了海亮公司的声誉权。故海亮公司供给的依据不足以证明吴玉萍在其微博上所宣布言辞、相片失实,到达了危害海亮公司声誉权的程度,故海亮公司要求吴玉萍承当侵权危害职责,缺少现实及法令依据,其诉讼恳求不予支撑。

  为此,西宁海亮地产上诉称:2016年10月30日,我公司在交楼现场对《建造工程竣工检验存案表》进行了公示,吴玉萍在交房时未提出任何质量问题。一审法院承认吴玉萍的行为归于和监督行为并以此驳回我公司诉求系适用法令差错等等。

  业主吴玉萍以为,海亮大都汇的房子的确存在质量问题,现在仍然没有从底子上处理,有些仅仅外表进行了修正,地下室现在仍然还在漏水。我办入住手续的时分由于时刻严峻,收房的人也多,没有时刻细心检查,仅仅大面看来房子没有问题,后来入住了才渐渐呈现了墙体开裂、漏水、电梯常常毛病等问题,跟开发商物业洽谈没有成果。咱们这个小区好几栋楼都有问题,我住的11号楼最严峻,没有建立业主委员会,我由于工作的联系,被咱们推举为业主代表替咱们进行维权。我仅仅在业主群里跟咱们交流房子质量的问题和怎样处理的问题,且这些都是实在的,没有夸张虚拟,也没有向外界进行过不实宣扬,《大众一时刻》栏目还曾就此进行过现场报道,我说的这些问题的确存在,可是海亮公司至今没有采纳有用办法予以底子处理,下一步咱们可能会采纳法令途径进行维权。所以我没有诽谤,分布不实音讯诬蔑海亮公司,没有侵略该公司的声誉权。

  2017年11月21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01民终1630号】民事判定确定:“二审查明的现实与一审共同,本院予以承认。”

  一起,该判定还确定,本案的中心问题是吴玉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本案由吴玉萍宣布微博谈论其购买的海亮公司开发建造的海亮大都汇小区的房子存在质量问题,引起必定范围内的大众注重所引发。因而吴玉萍是否构成侵权应从当事人言辞、该言辞是否超出必要极限、因果联系及危害成果等方面归纳判别。海亮大都汇小区未建立业主委员会,吴玉萍与小区业主们建立了业主维权微信谈天群,该群的绝大部分成员为该小区业主。在吴玉萍和其他业主与海亮公司洽谈处理房子质量问题未果的状况下,吴玉萍宣布了涉诉微博,引起了社会注重。这是顾客在自身合法权益遭到危害而不能得到合理回应后期望以大都注重而引起注重的维权方法,并未超出维权的必要极限。

  关于危害成果问题。海亮公司提出吴玉萍以在微博及业主群中分布不实信息,明知会由此形成海亮公司在大都汇楼盘的房产交易量下滑,商誉及社会信誉度下降,而听任这种成果的产生,片面上具有差错。对此,需求剖析涉诉微博宣布后是否有很多网友的转发、谈论状况才干做出判别。海亮公司未能供给依据证明上述现实,且考虑到微博、微信谈天群这些交际东西和网络媒体的技能特征及习气做法,微博被谈论或许转发这一现实自身,不足以证明涉诉微博形成了危害成果,故海亮公司提出的侵权建议及相应补偿恳求,缺少现实和法令依据。

  综上,西宁海亮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建立,本院不予支撑。一审判定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应当予以保持。依法判定如下:“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至此,西宁海亮公司以败诉而告终,公平的判定,保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尽管未能联系到该案当事人吴玉萍,但法院的终审收效判定,足以说明晰问题。一起,该判定成果也给今后相似的维权起到辅导和学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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